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促進城市供水事業(yè)發(fā)展,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各項建設正常用水,根據國家《城市供水條例》、《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城市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yè)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 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城市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單位和個人以儲存、加壓設施,將城市供水企業(yè)或自建設施供水企業(yè)所供自來水儲存、加壓后,再向單位和居民生活提供用水。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城市供水的規(guī)劃、建設、生產、管理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荊門市住房和建設局 (以下簡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五條 荊門市城市供水水源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huán)保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作為城市供水發(fā)展規(guī)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
第六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公共供水能力能夠滿足生活、生產和其他用水需求的,禁止以地下水為水源,不再批準自建設施供水。
第七條 城市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由市環(huán)保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共同劃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八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內,禁止從事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一)取水點周圍半徑100米的水域及沿岸,禁止捕撈、??看?、游泳和從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并由城市供水企業(yè)設置明顯的范圍標志和禁止事項的告示牌。
(二)以河流為水源的,取水點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在湖泊、水庫為水源的,取水點周圍半徑3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yè)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不得堆放廢渣,設立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蜓b卸垃圾、糞便及有毒物品的碼頭,不得使用工業(yè)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劇毒農藥,不得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三)以漢江為水源的,取水點上游5000米,下游100米水域;以湖泊為水源的,全湖泊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
(四)水源保護區(qū)內,禁止破壞植被,禁止利用滲坑、廢井、烈隙、溶澗等傾倒有毒、有害的廢水和其他廢棄物;不得堆放廢渣、垃圾和積存污水、修建糞坑等。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九條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禁止無證或超越資質證書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供水工程應按基本建設有關程序進行。項目的申報審批,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供節(jié)水工程(含二次供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設計和施工。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水壓要求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時,應當設置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工程建設投資,應當包括在建設工程項目總概算中。二次供水設施用于生活的應優(yōu)先安裝使用無負壓疊壓供水設備。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供水工程設計方案中必須包括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設計內容。
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中應當包括防止污染的具體措施,確保供水安全。建設單位應當征求供水企業(yè)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意見,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項目供節(jié)水工程(包括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沖洗、試壓、消毒及水質檢測,應由建設單位組織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檢、設計、施工、工程建設管理等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
第四章 城市供水設施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設施包括城市供水企業(yè)管理的引水渠道、泵站、凈水設施、輸配水管網、公用給水站等公共供水設施和用戶自建的與公共供水管道相連接的計量裝置、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機組管道井及相應的閥門井、輸電線路及配電設備等供水設施。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設施(包括用戶自建管道及其它設施)從取水口至計量裝置為公用設施,由供水企業(yè)管理和維護;從計量裝置(含)至用戶用水管道,由產權所有者管理和維護。
計量裝置是指用戶與供水企業(yè)結算的水表、水表箱及閥門。
第十五條 供水設施完好率必須達到國家標準。城市供水企業(yè)和設施產權所有者,應當定期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進行維護維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或者干擾對供水設施的檢修和搶修。
第十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在城市主要供水管道上設置永久性識別標志。城市供水設施的主要供水管道兩側2米內內為安全保護區(qū)。在保護區(qū)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料、打樁或者開挖作業(yè)以及其他危及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七條 在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區(qū)外,從事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城市供水企業(yè)查明有關情況,并與城市供水企業(yè)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確保城市供水設施的安全。
第十八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報經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城市用水所使用的水表必須是經本地區(qū)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授權的水表檢定部門首次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用戶計量水表,應按計量周期進行校驗。用戶對水表準確度有疑異時,可向本地區(qū)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授權的水表檢定部門申請校驗,并按規(guī)定繳納相應費用。
在荊門市城區(qū)供水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實行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直抄到戶,鼓勵推廣安裝遠傳智能水表。
第二十一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tǒng)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yè)同意,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隔離防護措施。
嚴禁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tǒng)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tǒng)連接。
第五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由產權人或其委托的單位管理維護。
新建住宅工程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和水質檢測合格后,應當交由供水企業(yè)統(tǒng)一管理維護。
第二十三條 已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需要進行更新改造的,在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超過保修期的,由產權人負責。
實行二次供水的已建住宅,其二次供水設施和小區(qū)庭院管網經檢測合格,并按規(guī)定完成水表出戶改造的,按照自愿原則,可以移交給供水企業(yè)進行統(tǒng)一管理維護,供水企業(yè)應當予以接收。
第二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以下簡稱管理維護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保證水質、水壓合格。在設施發(fā)生故障時,管理維護單位應當立即進行搶修。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維護的人員必須進行專業(yè)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五條 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質常規(guī)檢測,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管理維護單位不具備自行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六條 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根據水質情況定期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具備清洗消毒的相應條件,其從事清洗消毒工作的專業(yè)人員,必須經衛(wèi)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七條 管理維護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解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八條 在供水管網壓力允許的區(qū)域,應當對原有供水設施進行改造,逐步取消儲水池、屋頂水箱等二次居民生活供水設施。
第五章 城市供水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未依法登記和未取得經營特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城市供水。
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供水;嚴禁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擅自對社會供水。
第三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驗制度,確保所采取的凈水工藝及消毒設備符合國家規(guī)定。
湖北省水質監(jiān)測網荊門市監(jiān)測站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對城市供水(含自建設施供水、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日常監(jiān)測。
第三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設置供水管網水壓測壓點,保證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yè)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因發(fā)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戶。發(fā)生上述問題,均應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暫停供水時間超過3天的,應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涉及大面積區(qū)域性停水,可能對城市生產、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城市供水企業(yè)必須在停水前報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發(fā)布停水告示。
第三十三條 申請用水或者申請改裝自來水管道、水表的單位和個人,須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同意并安裝水表,方可用水。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供、用水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需要暫停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前15日到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用戶應當按月繳納水費,供水企業(yè)應當按月逐戶抄錄水表,并按表收費。用戶逾期未繳納水費的,按日加收滯納金;用戶逾期兩月未繳納水費的,暫停供水,并由用戶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 直接抄表到戶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均實施階梯式計量水價。階梯式計量水價分為三級,級差為1:1.5:2。
第三十七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城市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城市供水企業(yè)向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依法審核批準后實施。
城市供水服務項目的價格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定。
第三十八條 當用戶水表失靈或其它原因造成無法計量時,其當月水量可按上月水量、上三個月平均水量或換表后按日程推算等三種辦法計量。用戶對水表箱、井等管理不善或圍壓,影響抄表時,城市供水企業(yè)可估量收取當月水費;若下月繼續(xù)影響抄表時,城市供水企業(yè)可按水表額定流量加倍計量收費;超過三個月仍無法抄表時,則停止供水。
第三十九條 公共消防供水設施,應實行裝表計量收費,未裝表的,由供水企業(yè)鉛印封存,在火警時自行啟用,火警解除后24小時內應通知供水企業(yè)估收水費。
第四十條 用戶申請用水或者變更用水性質的,應當經供水企業(yè)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用戶需要過戶、遷移水表,或者減量、暫停、停止用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水表過戶、遷移、更換等手續(xù)。
對水質、水壓有特殊要求的用戶,應當向供水企業(yè)提出申請,經同意后自行采取解決措施,加壓應當進行間接加壓,不得影響公共供水。
第四十一條 使用城市供水應當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業(yè)用水、行政事業(yè)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特種行業(yè)用水等分別裝表計量,分類計價。
不同性質的用水應當分別裝表計量收費。混合性質用水的,按照其中最高水價計量收費;單位用戶總水表讀數連續(xù)三個月未達到最低流量的,供水企業(yè)可以更換口徑合適的水表;由于水表發(fā)生故障或其他非用戶責任造成無法抄表計量的,按用戶前三次抄表的月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
第六章 節(jié)水管理
第四十二條 對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日用量5m3以上(含5m3)的非居民用戶,實行用水計劃管理,并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核定用水計劃指標。
第四十三條 對非居民用水戶超計劃用水必須按照規(guī)定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
第四十四條 新建、改造、擴建工程項目,必須配套建設節(jié)約用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 推廣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積極引導和鼓勵園林綠化、市政環(huán)衛(wèi)、生態(tài)景觀和洗車行業(yè)使用再生水。新建建筑面積在2萬m2以上的旅館、飯店、公寓;3萬m2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中專院校、大型文化體育商業(yè)設施;5萬m2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區(qū)應當建設中水回用或雨水利用設施。
第四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yè)和用戶應當對供水、用水設施、設備、器具及時進行維修、保養(yǎng),減少水的漏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城市供水條例》及《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荊門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